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6 17:16 浏览次数: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发挥评价、监督和导向的作用。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标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序,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考核:
(一)单位自查。每年3月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标准,对上一年度本部门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按系统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二)现场核查。每年5月底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按系统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三)公布考核结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对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的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按系统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所属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系统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所属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交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有关材料,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对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节能处
信息来源:节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