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8 16:1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维修省级机关各单位本级办公用房的资金。

第三条  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与办公用房维修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维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具体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不包括日常维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可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等各系统严重老化,影响办公楼正常使用的;

(三)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四)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维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省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维修项目申请,对审定的维修项目编报维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对维修项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维修方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等文本文件;监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提供技术、程序、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监管工程造价,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参与审批维修项目申请,审核维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年度维修专项资金。

2.根据工程进度下达维修专项资金指标。

3.对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对符合维修条件的办公用房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及项目概算。

2.按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工程,包括:制定维修方案;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组织维修施工,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控制;根据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项。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书面向省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维修初步方案,必要时需提交专门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三)维修项目匡算。

(四)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申请的维修项目进行鉴定评审,研究确定年度维修项目。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维修项目,由省管理局编制维修专项资金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将维修专项资金指标分批下达给省管理局。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资金拨付申请,省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在当年内完成,确由工程量大、工程复杂等原因需跨年度实施的,由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省管理局提出申请,省管理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办理资金年度结转。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与决算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省管理局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结算审计;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由省管理局聘请经省统一公开招选、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审计后预留质保金不得低于审计价的5%。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省管理局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