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省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成果,推进公务用车规范使用、科学管理,根据中央公车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标识范围
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非涉密)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识要求
1、标识图案。标识内容为“公务用车 监督电话:XXX”、“行政执法 监督电话:XXX”。标识图案由文字和数字组成,文字采用黑体字,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纯白颜色制作,横向排列。
2、标识位置。标识统一喷涂于车前门两侧居中偏上位置,水平一线。具体比例可视车情适当调整。
具体喷涂样式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标识化工作采取“统一要求、分级喷涂”的原则,2016年年底前公布实施方案,2017年2月底前进行部署实施,2017年3月底前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完成标识喷涂。
四、组织实施
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在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喷涂费用由财政统一支付。
省公车改革办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