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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4 10:21 浏览次数: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有关要求,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我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2018年在全省创建52个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示范单位创建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确定名单。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经信委、财政局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开展创建申报工作,按照分配名额的1.1倍确定创建单位名单,指导各创建单位编制创建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27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单位必须是已经成功创建或2016年正在创建的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经信委、财政局加强对本地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2018年5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并完成本地区创建单位的初步验收工作。

(三)评价验收。2018年7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公示后报国管局。2018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省本级公共机构创建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节能节水改造。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地区推荐的创建单位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代表性和层级均衡。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炼示范单位案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立节约能源资源示范教育基地,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好引领表率作用。在开展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县县有示范”,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从“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栏资料下载中下载。

    联系人:左晓刚,联系电话:025-83398685。

    



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或单位

数量

1

南京市

4

2

无锡市

5

3

徐州市

3

4

常州市

4

5

苏州市

5

6

南通市

5

7

连云港市

3

8

淮安市

3

9

盐城市

3

10

扬州市

3

11

镇江市

3

12

泰州市

3

13

宿迁市

3

14

省级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5

合计

52

 

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工作通知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备案表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作者:(左晓刚
信息来源:省局节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