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2003年度
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机房改〔2003〕7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机关住房新制度的建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经省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省级机关2003年度房改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调整为10%。有条件的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省级机关房改办批准后,可调整为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附后)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师父标准计算,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根据单位性质,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分别到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省级机关房改办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存基数审批手续。
二、关于住房补贴
(一)租金补贴比例调整为5%,基数随住房公积金基数一并调整。
(二)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准职工,其所缺部分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自2003年7月1日是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元调整为1000元,工龄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凡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此前购商品房的在职职工仍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已按原标准领取过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不再按新标准补发差额。离、退休职工和工龄25年(含25年)的在职职工,可直接发放住房补贴。
(三)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租金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不作调整,各项减负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各项调整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符合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良、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有关申领补贴的材料,按离、退休和在职两块分列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江苏省省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