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新《标准化法》培训

发布日期:2018-04-08 16:14 浏览次数:

3月30日上午,新《标准化法》释义和解读会议在市行政中心群贤堂举行,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和项目组有关人员参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标准化法》明确: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新《标准化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为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以来,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主动顺应新常态,寻求更高标准的发展方向,引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理念,把标准化项目作为2018-2019年局重点工作,在申报省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引进标准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常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水平,进而提升行业标准乃至地方标准。

 

作者:(张秋霞
信息来源:局综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