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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用水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发布日期:2019-08-23 11:0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提高公共机构水资源利用效率,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规范》从规划和设计、取水和定额、维护和保养、计量统计和分析、水质和水处理、用水系统管理、绩效评价7个方面,对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作出规定。 

在规划和设计上,公共机构应依据节水方针和目标制定用水规划和节水措施。根据分质用水原则,合理设置供排水和水回用系统,实现合理用水。合理规划非常规水利用,包括雨水的收集利用以及市政中水的使用。在取水和定额方面,公共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取水定额和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的要求,合理规划和核算取水量,做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以满足主管部门下达的节水指标要求。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公共机构应建立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的巡检、维修和养护制度,编制完整的用水管网系统图,定期对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管道设备运行完好,漏损率小于2%,严格杜绝跑冒滴漏。加强重点用水设备管理,制定并实施重点用水设备操作规程。 计量、统计和分析是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的重要一环。公共机构应对公共系统取水和外购水进行严格控制,不得与家属区以及其他用户混用。按照GB24789和GB/T29149的要求,制定用水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和管理人员,实施用水计量。在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游泳池、中水贮水池等特殊部位用水的补水管道上加装水量计量仪表,对补水量进行计量。定期对各种水量计量数据进行统计,从而分析各种水量的变化趋势和节水潜力。鼓励公共机构对用水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动态水平衡和预警。 水质和水处理环节要做到严格把控。公共机构进行水回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水处理技术和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利用非常规水时,应采用必要的用水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排污水,排污水应符合GB8978和GB18918的要求。 涉及到采暖、空调、净化水、食堂、卫浴、景观绿化以及其他方面的用水系统管理,公共机构应对供暖系统的循环水、补给水进行水量监控和水质管理,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与利用,净水产水率应达到GB34914中的一级水效要求,采用节水型洗菜、洗碗设备,一级水效卫生洁具配备率应达100%,鼓励使用非常规水冲洗便器,景观绿化应优先采用非常规水,同时应做好景观水的循环利用,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喷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方式,地面采用透水措施。此外,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和学生宿舍的用水管理,学生宿舍和公共浴室应采用水卡管理模式。医院应针对洗涤、消毒、蒸汽、水疗等设备制定和实施节水操作和管理规程,加强制剂用水和医疗用水的管理。 

《规范》明确,公共机构应定期评价其节水管理绩效和节水目标的实现程度。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持续改进方案。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对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类型、评价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指标,按照公共机构类型、规模以及所处的气候分区对公共机构进行分类、分级和分组,分别进行评价比较。 据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公共机构内部用水管理者可以依据《规范》对自身用水管理绩效作出分析和评价,掌握变化和趋势,从而判断用水管理措施和方案的有效性,持续提高用水管理绩效。二是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层级公共机构的用水管理绩效进行评价,通过比较、分析和排序,掌握公共机构的用水管理程度、水平及其分布情况,提升整体用水管理绩效水平。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规定,“到2022年,节水标准达到200项以上,基本覆盖取水定额、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企业、产品水效、水利用与处理设备、非常规水利用、水回用等方面”。近年来,国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方针,大力推动全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人均水耗较2015年下降了9.11%,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节约能源资源进度目标。2013年底,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截至2018年底,3016家省直公共机构、全国3万多家公共机构建成节水型单位。(转自:《中国机关后勤》)

作者:(李军
信息来源:中国机关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