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7 10:19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提取政策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缴存职工申请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省直中心的,转入前应在省直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二)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将“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两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缴存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金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0日


声 明

    本人         ,身份证号                        ,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已封存半年以上,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法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本人对此声明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声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