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及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D区省直公积金柜台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机关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4)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