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单位信息变更 |
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一楼B区B13-B16省直公积金柜台 |
办理流程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办理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等提供新的法人证书及相关变更文件)原件; (2)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变更法人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