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 外中心转移 | 
| 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  |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办理时间 |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一楼B区B13-B16省直公积金柜台  |    
| 办理流程 |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 办理材料 |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代办提供);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