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外中心转移
    外中心转移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及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D区省直公积金柜台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代办提供);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提供经办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