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外中心转移 |
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一楼B区B13-B16省直公积金柜台 |
办理流程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办理材料 |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代办提供);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