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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原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
办理流程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办理材料 | 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