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本中心转移
    本中心转移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及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原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2、职工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