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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
政策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
办理流程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办理材料 |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与死亡职工的关系材料、确定继承权份额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需提供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1)第一顺序继承人须(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需办理公证手续。 (2)存在多个继承人,须现场确定并承诺转入账户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