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办理条件

    1、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围;2、办理相关材料齐全。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7、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D区省直公积金柜台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