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购买商品房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办理条件

    1、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围;2、办理相关材料齐全。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7、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D区省直公积金柜台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5)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应另提供《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通知书》原件。

    (6)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