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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提取 |
政策依据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办理条件 | 符合《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
办理单位 |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7、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一楼B区B13-B16省直公积金柜台 |
办理流程 | |
联系电话 | 025-83666428 |
办理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