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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出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9 11:31 浏览次数:

连云港市出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公共机构带头落实碳中和、碳达峰能源发展战略,打造全市绿色生态发展环境。《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申报1次。

《办法》明确,对全市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国家、省级节能示范(先进)创建的和对在节约型机关创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创新做法、成效突出的,给予最多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更新、改造、集中能源审计等项目投入,给予最多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连云港市创新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节约型机关创建纳入奖补范围,在更大领域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节约上更具引导作用。此外,在项目申报、资金发放等程序减少层级审核的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绩效评估,精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

作者:(姜建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