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3 16:36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持续发挥公共机构社会示范效应,推动公共机构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高质量做好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

2021年度创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70个,具体程序步骤如下:

(一)单位申报。7月中旬前,各级公共机构对照《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及能效领跑者创建评价验收标准(2021)》(附件1,以下称《示范创建标准(2021)》),登录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节能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初步审核。7月底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能效水平和创建方案,按照节能基础好、示范引领性强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组织初步审核,按附件2明确的创建名额遴选创建单位并网上确认。

(三)开展创建。创建单位进一步完善创建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本地区示范创建工作。

(四)自评验收。11月底前,各创建单位在节能信息系统完成自评。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12月中旬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织评价验收。

(五)公示公布。12月底前,根据评价验收情况,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进行公示、公布,授予“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称号。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公共机构的创建申报、审核、推进、验收等有关工作。

二、关于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复核

本次复核对象为《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通知》(苏事管〔2017〕35号)公布的示范单位。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7月中旬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复核对象进行摸底,准确掌握复核对象机构改革、办公用房调整等变化情况,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完善提升。10月中旬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接受复核单位对照《示范创建标准(2021)》,找差距补短板,做好完善提升工作。

(三)逐级验收。10月底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初步复核验收,并指导接受复核单位完善和上传复核验收资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复核评价验收。

(四)公示公布。12月底前,结合202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有关安排,同步公示公布复核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进行申报,在创建过程中,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遴选出的创建单位节能基础好、示范作用强。尚未建成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县(市、区)行政中心,原则上本年度均应申报创建。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主动加强指导和政策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节能科研机构和服务企业,帮助创建(复核)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对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支持的项目,要指导相关单位按现行政策渠道申报财政引导、奖补资金。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加强创建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头雁”作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整体提升。

联系人:徐双  电话:025-83398685


附件:1.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及能效领跑者创建评价验收标准(2021)

      2. 2021年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名额分配表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1日    



苏事管〔2021〕48号 关于做好2021年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