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评价考核工作。
(四)负责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承担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长:刘欣 副处长: 李角榆 电话:025-8339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