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9 15:40 浏览次数:

苏事管〔2023〕30号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管局关于2023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5号)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目标任务的通知》(苏事管〔2023〕19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一)组织第四批节约型机关创建。全省未建成节约型机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应创尽创的原则,扎实做好创建节约型机关的各项工作。确因办公用房搬迁等特殊原因无法创建的,由所在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书面说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结合示范创建、考核监督、调研评估等工作,对本级建成单位开展“回头看”评价,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回头看”情况纳入年度节约型机关创建情况报告内容。

(二)开展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建成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70个。指标总体按地区公共机构数量占全省总数比例分配(具体见附件1),各地区最多按1:1.2(四舍五入)确定创建单位。

(三)实施示范单位复核。对2013、2018年建成的238个示范单位,以及2022年申请延期复核及复核未通过的29个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已成功创建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2022年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57个单位免予复核;因机构调整改革等原因已撤销的7个单位直接取消命名(复核单位名单见附件2)。

(四)扎实做好国家级示范创建工作。今年,国管局将组织2022年第三批节约型机关抽查评价并开展“回头看”评价,遴选首批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和新一批公共机构能效、水效领跑者,启动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并对建成单位进行复核。待有关通知印发后,各地区按要求扎实做好逐级遴选推荐等工作。

二、方法步骤

省级各类示范创建(复核)工作全部通过“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平台”(网址https://nxpj.jsnyyw.cn/jsnxpj/index.html)开展。其中,节约型机关和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按单位申报、研究推荐、实施创建、逐级验收、公示公布等5个步骤组织;示范单位复核工作按单位自评、逐级验收、公示公布等3个步骤组织。

(一)组织申报、推荐。5月底前,市、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并逐级研究推荐创建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公共机构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进一步完善平台示范创建功能模块,适时组织线上操作培训。

(二)组织创建、复核工作指导。11月上旬前,省、市、县三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级创建单位按计划实施创建,指导本级复核单位做好复核准备,跟踪、帮助创建(复核)单位按时序进度完成相关任务;指导、督促所辖地区完成创建(复核)工作。

(三)逐级验收和公示公布。11月中旬,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初验。12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的核查验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复核)评价验收、公示、公布等工作。2024年3月底前,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的逐级抽查验收,梳理总结创建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创建任务高质量完成。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照创建评价验收标准,切实把好入口关,强化创建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提高创建工作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主动加强指导和政策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创建(复核)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对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支持的项目,要指导相关单位按现行政策渠道申报财政引导、奖补资金。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指导创建单位加强节能宣传,充分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不断拓展、创新宣传引导的途径和方法。常州、南通、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统筹做好示范单位引领模式研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示范单位发挥头雁引领作用的有效形式,力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徐双  电话:025-83398685

 
附件:1. 2023年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指标

      2. 复核单位名单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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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节能处
信息来源:节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