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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6 11: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巩固事业单位公车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事业单位公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扬州市局牵头起草,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扬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编制管理、配备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六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管理职能。扬州市局充分调研,结合实际,对接财政部门会商具体管理职能,确定双方共同作为市级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职能部门。扬州市局主要负责事业单位公车编制管理,车辆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扬州市局备案),配备更新和监督检查由扬州市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主管部门为事业单位公车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为公车的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严格遵循“编制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使用”的原则,《办法》从事业单位公车编制、配备、使用和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全方位加强日常管理。在编制管理上,明确管理原则、核定依据、调增调减、配发接收等事项。在配备管理上,明确配备类型、要求、标准、流程等事项。在使用和处置管理上,明确登记要求、“三化”管理、使用管理制度、处置条件和流程等事项。在监督检查上,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各自违规事项等。

三是坚持勤俭办事。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精神贯穿《办法》始终。例如,参考党政机关公车管理办法,将一般性业务用车购置标准由原先的18万元压降至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强调事业单位不得长期租车或固定租车。以制度形式明确公务用车报废标准由8年提高至12年或25万公里。对使用率较低车辆及编制,职能部门有权收回调剂。强调原则上配备国产车,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等。

接下来,扬州市局、市财政局将在提升“三化”水平、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效能。

作者:(政策法规处
信息来源:扬州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