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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12-31 08:38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经各联合发文单位商定,对《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苏事管〔2024〕52号)第四十条做出如下调整:

一、将第一项调整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开展碳普惠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建立完善的碳普惠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将第三项调整为“具有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或从事能源计量审查工作且具有CNAS资质或CMA资质”。

文号不变。

专此说明。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pdf

作者:(节能处
信息来源:节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