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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7 17: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京都市圈城市(镇江、扬州、淮安、常州、芜湖、马鞍山、滁州、宣城)在职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以及《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京都市圈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本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人本人或配偶,并且是在南京都市圈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申请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贷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

(三)其他贷款申请条件须符合《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等规定要求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自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获取的“业务办理电子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南京都市圈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申请不需提供居住证或流动人口证明(本中心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同样适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

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南京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按照本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或配偶)贷款额度按照还贷能力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申请人(或配偶)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配偶为军官或士官的按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三)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贷款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按《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等规定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贷款办理流程、贷后管理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等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本中心将联合借款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以本中心贷款相关规定为准。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