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购房类提取、还贷类提取、建翻修房类提取、租房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购房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购房类提取:
(一)购买预售自住住房(含共有产权房);
(二)购买存量自住住房(含现售自住住房、法拍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
(五)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
第五条 购买不同类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购买预售自住住房(含共有产权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1.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2. 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
3. 提取人身份证件;
4.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5. 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近6个月当地社保缴纳材料。
(二)购买存量自住住房(含现售自住住房、法拍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
1. 《不动产权证书》;
2. 契税完税证明;
3.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法拍房提供);
4. 异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5. 提取人身份证件;
6.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7. 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近6个月当地社保缴纳材料。
(三)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1.《不动产权证书》;
2. 全额购房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 提取人身份证件;
5.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备案时间为准:
1.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
2. 购房款发票;
3. 提取人身份证件;
4.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五)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建房单位向省直中心备案后,职工提供如下资料原件方可办理,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建房单位备案应提供发改委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房改办关于该集资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1. 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2. 提取人身份证件;
3.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购房时间以《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备案时间为准:
1. 拆迁补偿协议;
2.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
3. 购房款发票;
4. 提取人身份证件;
5.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第六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办理购房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
第七条 购房类提取额度、期限及频次要求:
(一)购买自住住房,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二)购买自住住房且约定住房产权份额,按约定份额核定购房支出;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四)职工(配偶)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1年。
第三章 还贷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借款合同;
3. 结婚证(借款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
4. 贷款证明(有效期30天,线上办理时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5. 职工在异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无法出具《贷款证明》的,须提供具备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余额、开户行名称、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等要素的还款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借款合同;
3. 结婚证(借款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
4. 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年内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5. 借款人或配偶不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与还款明细同期的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6. 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 还贷类提取额度、频次等要求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还贷,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无次数限制,偿还商业贷款每年办理1次,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及配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金额除外)。每年办理1次,办理时间间隔需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资金转入职工银行卡(一类卡)。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或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
第四章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类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三)增设(加装)电梯。
第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1.《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提取人身份证件;
4.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二)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修房时间以取得大修证明时间为准:
1.《不动产权证》;
2.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件;
4.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三)增设(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或用于支持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办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
2.付款收据;
3.《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
4.提取人身份证件;
5.亲属关系证明(支持双方父母增设电梯提取提供);
6.结婚证。
第十三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增设(加装)电梯类提取额度、期限、频次等要求。
(一)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提取额度;
(二)增设(加装)电梯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三)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增设(加装)电梯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
第五章 租房类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3个月且本市无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 在本市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提取人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单身无需提供);
(三)无房的多子女家庭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第十六条 租房类提取额度以管委会批准公布的额度为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90天,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提取总金额。个人账户余额充足的职工,可以一次提取全年额度。
第六章 销户类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离、退休证或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2.提取人身份证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二)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提取人身份证件;
4.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三)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2.提取人身份证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四)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出境定居材料;
2.提取人身份证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包括与死亡职工的关系材料、确定继承权份额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4.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卡(一类卡)。
注: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六)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其他提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南京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二十条 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提取人身份证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二)职工遇到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人身份证件;
3.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三)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患者当年医保费用发票或医疗费用明细证明;
2.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件;
4.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第二十一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额度、频次等要求。
(一)遇到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应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实际财产损失,提取次数限制为1次。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应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部分金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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