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指南
一、办理条件
省级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损毁等原因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办理要件
(一)一般维修使用申请
1.省级机关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由资金中心提供示范文本);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原件,由资金中心提供示范文本);
3.工程造价预算(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4.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5.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预算8000元以上项目提供);
6.征求业主意见表(原件,由资金中心提供示范文本);
7.公示证明材料;
8.竞争性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相关材料(50万元及以上项目提供);
9.工程监理报告(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提供);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预算8000元以上项目提供);
12.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二)应急维修项目使用
1.省级机关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由资金中心提供示范文本);
2.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原件,由资金中心提供示范文本);
3.工程造价预算;
4.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5.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预算5000元以上项目提供);
6.竞争性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相关材料(50万元以上项目);
7.工程监理报告(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预算5000元以上项目提供);
10.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11.应急维修公示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一般维修
1.业主向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报修,资金中心根据申请人要求组织现场察看,明确申请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维修项目类别是否为一般维修。
2.申请人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3.工程预算达到审核限额的,申请人应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完成后及时向资金中心提交审核。
4.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应当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分别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5.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在拟维修施工小区的醒目位置公示7天。
6.申请人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业主、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7.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达到审核限额的,申请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资金中心提交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价超预算10%以上的,应提交业主表决。
8.申请人向资金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拨付申请,资金中心收到申请资料,依规审核拨付资金。
(二)应急维修
1.业主向申请人报修,资金中心根据申请人要求,组织现场察看,明确申请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维修项目类别是否为应急维修。
2.申请人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3.工程预算达到审核限额的,申请人应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完成后及时向资金中心提交审核。
4.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达到审核限额的,申请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资金中心提交竣工结算审核。
6.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申请人应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在维修施工小区的醒目位置公示7天。
7.申请人向资金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拨付申请,资金中心收到申请资料,依规审核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