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6-09-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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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
三、办理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材料;
(三)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物业费发票:发票应当载明房屋坐落、缴费时段等信息。
(五)提取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四、办理方式和时间
办理方式: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或省政务中心办事公积金服务窗口(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一楼B区)线下办理。
办理时间:省直公积金柜面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时间以银行公告为准。
五、办理流程
六、提取频次
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七、提取额度
物业费提取额度以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为单位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金额为当年度物业费发票显示实际支付的金额(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
(2)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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