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2026-09-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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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现就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6年9月20日(含)以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家庭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时限为自装修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同一家庭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2次装修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5年。
二、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度实际支付的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核定,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无法提供物业费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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