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
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苏事管〔2005〕5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车辆管理是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实现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省级机关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2004〕35号)精神,现就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车辆管理
(一)各单位对所有机动车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车辆定额在5辆以上的单位应成立车队或驾驶班。
(二)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属国有资产,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人员档案,制定和完善各项车辆使用制度;加强对车辆使用与维护的定期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制度,加强燃油、维修费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淘汰高油耗和环保不达标的车辆。禁止单位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三)各单位必须制定车辆回场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擅自停放在外的车辆发生事故或被损、被盗等,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单位应给予驾驶员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四)非专职驾驶员不准驾驶公车(特殊单位除外)。
(五)从严掌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公务活动用车能几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车,集体公务活动不分散使用多辆小客车;提倡领导干部从上下班减少用车接送做起,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禁止使用公车参加婚丧、钓鱼、游玩等非公务活动,纠正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六)车辆维修、保养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各种车辆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修理厂维修。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任意在外报修,以堵塞漏洞,减少财政开支。凡修复后的车辆,应进行技术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后方可投放使用。
二、加强驾驶员管理
(七)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组织、思想建设,经常组织政治学习和安全教育。要督促驾驶员积极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遵章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八)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则,禁止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边开车边打手机等违法行为。
(九)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用公车当驾驶练习车。公车私借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追究该公车驾驶员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该公车驾驶员个人承担。
(十)驾驶员应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爱护车辆,节约能源。严格按操作程序驾驶,以延长车辆的使用周期和节约材料。等侯时间较长时,应离车休息,避免开空调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