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14 10:31 浏览次数: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省局房地产管理处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多次就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作出规定,要求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2013年起,中央专项部署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清理整改工作,2014年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先后于2001年、2007年、2009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构建节约型机关的部署要求,切实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成果,避免前清后乱,改变办公用房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标准不细的现象,有必要制订一个涵盖办公用房建设、购置、调配、权属、维修、物管、使用、处置等方面较为全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公用房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构建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长效管理机制。

 

2、《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巩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成果,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重要举措,标志着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严格和规范的阶段。在省一级层面专门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办公用房规范管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暂行办法》是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它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央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4、《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省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要参照《暂行办法》,制订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水平。

 

5、《暂行办法》在“加强建设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主要遵从四个原则:

一是从严控制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二是事前审批原则。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三是厉行节约原则。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四是资金专用原则。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6、《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购置、置换单设一章是如何考虑的?

购置、置换办公用房因发生资金量大,情况比较复杂,把握的原则和操作程序与建设、调配管理不完全一致,考虑到突出重点,因此单设一章。主要强调审批原则,规定“省级党政机关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7、《暂行办法》对“统一权属登记”有何具体规定?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委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权属登记资料。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各部门、各单位名下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8、《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租用和出租出借有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对于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要及时收回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用于统一调配使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9、《暂行办法》对下属企事业单位挤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和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面积标准和业务需求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并各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占用的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10、《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统一调配,严格审核原则。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动态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单位“三定”方案和编制人数进行审核,从严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是明确调配程序。省级党政机关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调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3.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三是严格腾退管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6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11、《暂行办法》对“统一维修改造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首先明确了审批原则。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其中,使用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维修工程,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审批。二是明确了维修改造的定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是指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改造,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三是明确了维修改造的几种情形。1.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2.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等各系统严重老化,影响办公楼正常使用的;3.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4.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四是规定了具体原则。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应按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确保取得实效。

为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近年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探索,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实现了由具体组织实施向加强监督管理的转变。从过去对项目全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向注重监管维修改造程序合法性、监管维修改造方案科学性、监管投资使用控制有效性转变,形成了与使用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从实践情况看,效果很好,既明确了各自职责,找准了位置,互相之间更加理解,目标更加一致,有效控制了维修标准和维修成本,更有效地调动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12、《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有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

 

13、《暂行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具体规定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标准,《暂行办法》将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突出出来,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设置专门的章节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另外,领导干部在调任、离退休时均要及时腾退移交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单独造册,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台账的同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14、《暂行办法》是如何明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

《暂行办法》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作者:(省局房地产管理处
信息来源:省局房地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