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省一幼法律讲堂——幼儿教师应具备法律思维

发布日期:2015-04-17 12:51 浏览次数:

 

近年来,关于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的负面新闻颇多,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和教师的不信任,有的幼儿园被卷入法律争议之中,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巨额赔偿、责任人锒铛入狱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无休止的纠纷和巨额赔偿,幼儿园和老师在教学管理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知所措,依法治园、依法执教,懂法、守法、用法,已经刻不容缓。
3月31日中午,省一幼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驰,为全体教职工做了一场《幼儿教师应具备法律思维》的讲座。
徐驰来律师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分析了幼儿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案件,如幼儿突发疾病或伤害事故时,幼儿园和教师应当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沉着应对, 
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提醒教师应树立正确的儿童权利观,要强化法治观,适应法治社会、现代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徐律师还强化了两个概念,一是“一岗双责”,即幼儿园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二是“首建负责制”, 即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体现“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主体责任制。
法律赐予幼儿园教育、管理、保护幼儿的职责,不可否认,当下确实有少数教师背离师德,作出有悖师德的事情,但是,大多数教师是合格的,社会应当对幼儿园和广大教师树立信心,只有相互信任,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作为幼儿园管理者,要加强幼儿教师师德素质的培养,帮助教师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儿童为主体,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工作,提高对幼教行业的认可度。 教师的使命光荣而艰巨,“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是教育的根本,也是时代的需求。作为幼儿园教师,必须意识到身负的重任,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职业修养。教师更应具备法律思维,用法律知识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知识保护教师的权益。
(省一幼 吴宇泓
 

省一幼法律讲堂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