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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5-04-29 19:25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理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发的《居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助学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五)新缴存职工即开户之月至申请贷款时,如存在补缴的,缴存记录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六)外地转入的缴存职工,正常汇缴满1个月以上,缴存余额需转入资金中心,转入前后的缴存期数合并计算且补缴不超过3个月。并提供转出地公积金缴存明细,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如在转出地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并已结清,需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七)部队转业干部汇缴不满6个月或补缴满6个月,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5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十)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核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申请贷款。

(十一)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名下无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3、不受理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申报材料: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资料

1、《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4、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非本市户籍需有效居住证);

5、婚姻状况证明;

6、公积金缴存证明;

7、首付款发票;

8、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折)。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资料

1、《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非本市户籍需有效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公积金缴存证明;

6、首付款凭证;

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折);

8、卖方身份证;

9、卖方《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注:1、以上所列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2、以上所列为主要资料,实际办理可能需要提供补充资料,具体政策和办理手续请向银行经办机构进行贷前咨询。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序号

银行名称

联系电话

1

建设银行

025-83241685025-83246007

2

工商银行

025-84569242

3

中国银行

025-84207888转33229

4

交通银行

025-83278759

5

农业银行

025-52612168

6

华夏银行

025-83620050

7

兴业银行

025-83666488

8

江苏银行

025-58588091

9

招商银行

025-84796546

10

中信银行

025-83565210

11

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025-88866702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11家银行柜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紫金农商银行、江苏银行)

咨询电话:83666495、83666496、83666497、83666428







作者:(资金中心
信息来源:资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