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发布日期:2015-05-26 15:56 浏览次数:


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审批流程

 

一、政策依据

1、《省级机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苏事管房【1999】第57号);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范围对象

按照《省级机关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

三、办理流程

使用申请→组织实施→项目公示→业主同意→售房单位报批→房改办审核→划拨资金

四、实施方法

(一)项目的提出。相关物业的管理单位根据业主报修或物业维保计划确定维修项目。

(二)项目实施人。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代行职责单位)、售房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确定维修项目实施人。项目实施人根据授权,负责征求业主意见和实施维修施工相关工作。

(三)业主意见表达。项目的实施人根据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提供的材料,实施以下工作:

(1)项目情况公示:相关物业维修资金账目(收支和余额),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维修预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和组织、实施、监管办法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周;

(2)业主签字:2/3以上相关业主在内容完整的《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业主同意申用维修金书面意见签名表》上签字。

(四)编制、报送申请材料。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以项目实施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编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1、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报告(内容包括维修项目情况、相关公示情况、业主签字情况、维修资金建账情况等)。 

2、《省级机关公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3、《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业主同意申用维修金书面意见签名表》(一份原件、两份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工程预算书(一式三份);

5、《售房单位维修金按幢建账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省级机关单位使用住房资金账户联系单》。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相关制式表格下载地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glj.jiangsu.gov.cn “住房制度改革”栏目。

(五)审批和划款:

1、省级机关房改办根据规定审核通过后,将批复的相关材料返还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

2、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根据批复的《省级机关公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填制《省级机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省级机关单位使用住房资金账户联系单》,送省级机关房改办。

3、省级机关房改办将相关款项由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的维修资金专户划拨至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的基本账户。

(六)公告和记账:

1、项目实施人在维修项目竣工后,向业主公示相关情况,包括工程验收情况、项目决算情况等。

2、项目实施人向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核报费用。

3、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应及时记账,记账凭证为批复材料,相关使用申请、公示材料,项目合同、项目决算等。

4、预算数多于决算数的,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将等剩余资金退还专户。

五、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符合规定的,房改办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级机关公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审批工作,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划转手续的转交工作。

六、工作联系人

蔡文平,省级机关房改办,西康路47号303室,电话:025-83398696。

七、相关规定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