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工作全面推开。金融、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业将以增值税正式取代原来的营业税。“营改增”是我国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改革后税制将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新旧税负衔接,新旧征管体制衔接,工作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一定困难,但改革的车轮滚滚向前,不可阻挡,作为企事业单位唯有积极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形式在票据、本质在利益、核心是管理,自今年5月以来,省级机关物管中心财务科认真开展“营改增”各项应对工作,正视可能的难题,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各项营改增知识培训,认真研习《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在吃透“营改增”政策知识的同时,结合工作不断摸索与实践,为中心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当好家、把好关,确保各项目利润不受影响。
一、积极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一方面通过组织业务员、项目负责人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新旧对照学习;另一方面加强工程项目核算管理,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制定出台具体的工程项目财务操作管理办法。
二、做好“营改增”前工程项目合同的清理工作。营改增后老项目和新项目的计税方法处理是不一样的,一方面,财务科对4月30日前在手的工程合同包括已完工但票、款未清的进行梳理,重点关注合同中有无明确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否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合同中对工程结算、付款的约定等内容。另一方面,对在建的老项目累计发生的帐面收入、成本、累计已收款、累计已开票、累计已交税金、累计已计提税金等进行梳理,并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营业税退还或补缴。
三、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降低工程项目税负。《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也可以选择征收率3%的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有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材料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对此,物管中心财务科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以下办法。
1.若人工比重较大且不可抵扣,而购进的主材进项可抵17%或3%,利润率较低,则选择清包工方式或为材料甲供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2.若人工比重不大且不可抵扣,而购进的主材成本占合同总价50%以上,进项可抵17%或3%,利润率较高,则选择税率11%。
3.若绝大部分是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若为总包经营方式的,取得的各项目进项税额抵扣且留抵较多,又能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则选择税率11%。
5.若为分包经营方式的,取得进项税票少且被限制层层分包,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6.若有挂靠单位的,原收取的管理费比例要维持不变,需根据挂靠人取得的进项税票据情况重新测算;挂靠人取得进项税票的可能性小,则选择包清工方式或材料甲供的方式,税负可略降低,管理风险也降低。
四、细化合同价款约定,保证工程项目利润。原来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含在预算报价中。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合同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改征增值税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会导致营业收入指标的下降,进而引起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减少。故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明确合同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另外作为承包方可通过甲乙双方的协商、谈判来争取合同签订为不含税价,将税收成本转嫁给甲方,以保证工程项目利润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