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推动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24日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
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能源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能源审计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同时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内容。能源审计是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学方法,改进节能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法定的节能管理措施。
(二)开展能源审计是完成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国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水资源消耗要分别下降15%、12%、15%,“十三五”期间国家还会提出新的目标任务。完成这个目标,要依靠开展能源审计,查找不足,提出科学的改进意见建议,为各级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材料提供依据。
(三)开展能源审计是公共机构自身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运行成本的有效途径。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摸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现状并进行定量分析,对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进行诊断和评价,发现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挖掘公共机构节能潜力,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科学化水平,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提供支撑。
二、能源审计的对象确定
能源审计的对象确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共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审计,二是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节能工作和能耗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机构应确定为年度能源审计对象:
(一)能源资源消耗总量较大的;
(二)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
(三)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显著上升且没有合理说明的;
(四)开展节能改造或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
(五)主要用能方式、用能设备和办公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节能工作开展缓慢的;
(七)参加示范单位创建的。
三、能源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一)能源审计内容
1、查阅能源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单位部署、落实节能工作情况;
2、调查用能基本情况,包括用能方式、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等;
3、核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定期检定情况,能耗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4、核对建筑、设施设备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有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设备台帐是否齐全;
5、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6、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7、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8、审查上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9、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高效、节约、合理使用能源资源的意见,明确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整改建议。
(二)能源审计程序
公共机构每3年应当自行开展1次能源审计,自行组织能源审计计划或方案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实施能源审计时,宜按以下程序实施。
1、确定能源审计对象,征得审计对象同意。
2、初步了解审计对象单位信息、建筑信息、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等基本情况,编制能源审计需求。
3、按规定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工作,并签订审计委托协议或合同。
4、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要求编制具体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经确认后组织实施。
5、能源审计机构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包括召开审计动员会;介绍审计方案、协调配合事项;收集、核查、整理资料;现场测试与调查分析;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提交审计报告等过程。
6、能源审计现场作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7、能源审计机构提交正式能源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能源审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向被审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或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能源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8、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组织专业人员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能源审计机构限期整改,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四、能源审计的结果运用
(一)公共机构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整改实施方案,并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源审计,要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公共机构下达改进建议或意见,全程指导、推进公共机构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在全部或部分改进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改进情况报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将被审计单位能源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列入下一年度节能工作考核范围。
五、能源审计的组织保障
(一)监督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指导、推进下级公共机构或管理部门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二)原则与职责
1、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组织能源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2、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能源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协助能源审计机构完成现场核查、测试等工作。
3、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改进建议或依据能源审计报告,制定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逐步实施,对逾期未改或未制定实施方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视情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
4、能源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随意泄露和作为评估报告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