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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机房改〔2000〕21号)
发布日期:2018-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推动省级机关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职工新的住房观念的形成,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领域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住宅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从机制上抑制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有助于克服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过细工作,抓紧实施。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要将其中的政策内容向本单位职工作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补贴政策。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实际困难,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

发放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所谓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所谓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4)工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以上标准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内执行。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住房补贴率仍为16%,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单位必须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依据房改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2、购房职工申请。拟购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

3、单位审核。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审核后的购房职工填写的《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省直机关房改办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所报材料。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后,机关房改办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5、购房补贴的提取使用。购房职工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申请支取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省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表六,以下简称《清册》)。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以后年度新分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仍需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将其下属单位的《审批表》(附《清册》)统一收集后,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2、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将职工逐月补贴汇缴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补贴明细户。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支取、转移手续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发文)。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其来源有:单位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历年用于购建职工住房资金结余;省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其它可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的资金。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2、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无房和缺房情况,以及住房资金的筹集状况,编制住房补贴申请计划,报省直机关房改办,由省直机关房改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住房补贴的发放,先用单位筹集的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从省级财政住房补贴基金中拨付。

(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列入职工工资渠道解决。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六、其他

(一)请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购房补贴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单位要建立相关档案和会计帐册,记录购房补贴发放、借支情况。

(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可在政府政策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订。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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