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车辆租赁行为,强化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遏制车轮上的不正之风,南通市局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提示》(第2号)精神,就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租赁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平台管理、严格规范租车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进行了工作提示。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完善党政机关车辆租赁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租车范围、车辆标准、租赁时长、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是严格租赁服务机构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租车服务应当选择经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价格合理、安全保障体系完备的专业车辆租赁企业。
三是强化平台管理。逐步将公务租车纳入信息平台管理,通过平台申请、审批、调度使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租赁管理。
四是严格规范租车行为。严禁在单位公务用车或者公车实体化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车辆,严禁租用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车辆,严禁将租用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严禁租用车辆固定给领导干部使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租用车辆,严禁在非定点单位租用车辆或租用特定关系人车辆,严禁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租用车辆,严禁虚构车辆租赁协议或记录,虚开、虚增租车费用,严禁以“租”“借”为名,长期占用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对本单位公务租车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负责。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公务租车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