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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8 16:23 浏览次数: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工作指南试行)

 

为做好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事管房〔2021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维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第三方服务等4个方面制定了工作指南,指导和规范维修工程参建各方开展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

一、维修项目申报

1申报范围

办公用房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内原则上不得申请维修。确需申报维修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2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各系统严重老化,影响办公业务用房正常使用的;

3结合办公业务用房配置工作,进行必要功能改造的。

2申报准备

使用单位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匡算维修费用。申报维修项目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函;

2维修项目基本情况及维修方案;

3图纸;

4造价匡算等。

3申报方式

每年6月底前,使用单位通过政务网(http:\\172.23.40.2线上申报,线下报送材料原件。

二、维修项目审

维修项目审批流程:

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使用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第三方专业单位现场勘察

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维修方案提出意见

3.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维修项目现场勘察情况并结合第三方专业单位意见对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维修储备项目库

4.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维修储备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形成年度维修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审批;

5. 省财政厅批准年度维修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6.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方案,向相关单位作出维修项目立项批复。

三、第三方服务单位

1. 维修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监理)和跟踪审计等第三方服务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标提供统一的第三方服务

2. 使用单位原则上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确定的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在相应维修项目中支付;也可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但服务费用不得高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确定的标准;

3. 项目管理(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在维修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4. 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维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提供方案设计、图纸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专业服务。

    四、维修项目实施

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使用单位、专业第三方单位相关负责人,年度维修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培训

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项目管理协议》

3. 使用单位制定维修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项目管理班子、明确施工时间节点、落实造价、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措施等内容,在施工单位招标前书面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4. 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招标

使用单位按以下步骤做好施工招标工作

1委托设计单位进一步深化设计,图纸深度满足招标需要;

2)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量清单

3)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

4)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5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报备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合同等资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由使用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6标人确定后,使用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施工中标单位签订三方书面合同。

5、使用单位召开本单位维修项目开工动员会

维修项目完成施工招标,具备开工条件后,使用单位召集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召开开工动员部署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议程如下:

1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

2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方案和思路

3)项目管理(监理单位介绍理工作方案,明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及现场管理提出要求;

4使用单位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造价控制管理提出要求。

6. 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

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由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召集,施工、跟踪审计、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参会。工程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施工单位汇报上周完工情况、需要协调的事项、本周工作计划等;

2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提出意见;

3使用单位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提出要求

4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记录整理,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7.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

1使用单位项目管理(监理)单位检查核对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2)使用单位、项目管理(监理进场材料进行实物检查;

3项目管理(监理依规“见证取样”,送第三方检测

8. 隐蔽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后,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审核隐蔽工程验收的范围、内容和工程质量,跟踪审计单位、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并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验收;

3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署《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0. 竣工验收

1. 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预验收;

2.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

3.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

4. 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归档。

11.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维修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临时设施建设、材料堆放、垃圾清运、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监理)单位每周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记录。

12. 造价控制

1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变更价款提出审核意见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超批复预算的变更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处领导审批;超批复预算1万元以上变更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2工程进度支付

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料;

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初审;

跟踪审计单位复核;

使用单位审核;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房产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处领导审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支付工程进度款。

3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项目管理(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初审;

跟踪审计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处领导审批)共同确认并签章;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审定价支付相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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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宇
信息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