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专项资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补充协议
监管单位: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使用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维修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事管房〔2021〕88号)、《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消防安全责任清单》(苏事管房〔2020〕87号)等规定,为切实强化维修项目安全管理,现就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监管单位职责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为维修项目监管单位,指导督促维修项目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维修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三)协助使用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二、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为维修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修项目安全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
(二)明确维修项目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建立并实施包括教育培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施工用电、临边临洞防范等高风险环节加强管控。
(三)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维修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按规定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四)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五)加强对维修项目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监管方: 使用方:
日 期: 日 期: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