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说明
一、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
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签约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正常签约留存12倍的缴存人可提取签约时6个月缴存额。
办理流程: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登录“苏服办”APP“江苏省直公积金”模块,进入提取业务,选择其它类提取板块内的“一次性提取预留资金”办理,无需提供资料。
如申请提取金额超出缴存额的6倍,则需满足公积金提取其他条件,通过“还贷类提取”等方式办理。
二、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房人不具备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可贷金额未达个人或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购房人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人的住房贷款(含本中心委托逐月还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实施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说明:
1.办理“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为省直公积金缴存人,且购房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暂不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未达本中心个人或家庭可贷额度上限;(3)年满18周岁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2.办理“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1)购房人作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2)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在本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未签订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协议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
3.办理“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则。(1)贷款金额。“代际互助”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或家庭最高可贷额度,即个人最高可贷80万、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元。符合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条件的,可叠加计算;(2)贷款期限。“代际互助”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年限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中的最长可贷年限计算;(3)贷款还款。借款人(购房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须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4.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及材料。(1)办理方式。到归集银行柜面办理或省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大厅省直公积金窗口线下办理;(2)材料要求。在原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人住房贷款(含本中心委托逐月还贷)业务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亲属关系证明即可。
三、加大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在退役后6个月(含)内,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政策说明:
1.办理条件。现役军人(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不超过6个月(含)人员,虽无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但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办理材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队身份证件)、退出现役证明材料(文件)、无未结清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材料等;
3.可贷额度。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或作为主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退役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中心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