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11:13 浏览次数:


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新的要求,我局对《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省统计局批准同意实行。现将《统计制度》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统计制度》的修订,主要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31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实际,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部分统计指标。删除的具体内容为“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统计指标。二是新增了部分统计指标。新增设的内容为“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以及“采暖面积”项目的其中项指标。三是调整了部分统计指标。调整的内容包括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省管节能基1表”调整到“省管节能基2表”;将原基层表式和综合表式中的“编制人数”从“用能人数”的其中项,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切实抓好《统计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培训

《统计制度》是规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制度内容。这次修订既有删除的统计指标项目,也有新增的统计内容,同时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所辖或所属公共机构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特别是负责设区市和县(市、区)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能耗统计的同志,要深入了解各类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以及报送的周期和时限等规定。二是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要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和相关职责,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以及上报方式、时限等要求,确保所辖或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范围。三是要切实抓好宣传培训。要逐级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所辖或所属公共机构统计人员正确掌握制度的内容、要求,并严格按照统计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扎实做好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三、重点抓好能耗数据和信息的填报、审核与分析

各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完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台账并分类建册,及时准确填写、报送各类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具体统计员、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要按职责严格落实审核把关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抽查所辖或所属公共机构的统计台账、统计数据以及节能基础信息建设情况,每年抽查的机构数量不少于5%。要定期分析评价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形成客观详实的分析报告。要建立能耗统计数据会审机制,设区市和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坚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数据会审,并监督指导所属公共机构30家以上的部门(单位)开展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统计制度》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并加强对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为推动和促进全省节能工作的持续、协调和科学发展打好基础。

附: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2017年12月12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苏事管〔2017〕84号).pdf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附件.docx

信息来源:节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