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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15:31 浏览次数:

苏事管〔2023〕88号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282号)要求,现将我省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23至2024年,创建80家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2024年底前,对2018年以前建成的3批134个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名单见附件1)。
         (三)2024年底前,遴选6家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申请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以下称创建对象)应已获得“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称号,是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等,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由节能工作责任主体牵头统一申请创建,创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可以自愿申报参加创建,编制切实可行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3),报送所在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系统主管部门汇总。其中,各地区公共机构向所在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各省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向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申报;省级机关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二)确定名单。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对本地区创建对象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本系统创建对象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附件4)确定创建名单,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5)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12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全省创建汇总表、备案表报国管局。
         (三)组织实施。列入创建名单的创建对象应当积极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创建的质量和进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和推动,于2024年8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初审评估。2024年9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6),通过资料评审、实地勘验等方式,组织完成对全省创建对象的初审评估,择优确定80个通过单位。2024年10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评估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全省创建工作总结和评估通过单位名单、创建报告、宣传资料一并报送国管局。
         (五)验收发布。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成立评价验收工作组,通过全面审核资料、随机实地勘验等方式,对各地区初审评估通过的创建对象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命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单位保留命名,复核未通过且3个月内整改仍无法通过的、无故不开展自评的单位取消命名。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已达到复核时限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命名获得期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4年8月底前,报送所在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省级机关、省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汇总。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因机构、建筑面积或设备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复核结果的,应当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国管局同意后,稳定运行1年后进行复核。
         (二)审核。2024年9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对全省应进行复核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格保留或者取消意见。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国管局。
         (三)抽查公布。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等方式,对各地区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公布复核结果。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
         (一)遴选方法。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在省级机关、市级及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中各遴选出1家能效领跑者。
         (二)遴选范围。遴选对象应已获得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考虑全省已遴选出的2批12个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地域分布情况,本批次6个类别中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小学校、医院、其他4个类别优先在常州、连云港、扬州、宿迁4个设区市进行遴选推荐;省级机关、高等学校2个类别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直接推荐。
         (三)遴选流程及时间安排。2024年8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遴选,形成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2024年10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推荐单位的节能工作案例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指导完善后,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附件7)及相关材料报送国管局。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对推荐单位进行验收,对遴选出的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名单。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五、工作要求
         (一)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应当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以及开展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节水护水、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绿色办公、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等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方式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给予激励,对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获得命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引领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扩大辐射范围和影响力。
         (三)严格遵守创建纪律。申请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切实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力戒脱离实际、为创建而创建等形式主义。对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取消创建资格。
 
         附件: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名单
                      2.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4.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额分配表
                      5.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6.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7.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
 
        (联系人:徐双  025-83398685)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9日


苏事管〔2023〕88号文件附件.docx

作者:(节能处
信息来源:节能处